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代 理 人 盧怡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