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賴文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9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7日屆滿(111年1月29日適逢年節補假,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