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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黃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85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9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85號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支票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飛馬床業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平鎮分行
110年7月10日
143,200元
SCAA0000000
黃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