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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佑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1年2月20日,該日為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11年2月21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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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佑承國際有限公司
李國泰
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110年9月10日
15萬元
NA0000000
貿阜塑料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