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珈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丹寧
送達:桃園市○鎮區○○里○○○路0 ○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件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載股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股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