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念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權霸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與請求金額相福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如交易往來明細或帳務查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