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729號
債 權 人 豆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修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宇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邱宇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20,35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虧損計算明細表【載明擺放販賣機之期間起訖、此期間內逐月營業收入、成本、費用各項目之金額,計算後之盈虧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