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92號
債 權 人 冠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鳳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軒冷凍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竹軒冷凍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張靜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竹軒冷凍行為獨資組織類型,故請更正債務人為「張靜儀即竹軒冷凍行」。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