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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3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奇益搬家物流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奇益搬家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本院增曜111年度司執字第45818號強制執行程序中,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暨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第三人林鴻宇自民國111年1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或在職證明)、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奇益搬家物流有限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