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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5300號
債  權  人  紀君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朱秋如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朱秋如之最新戶籍謄本、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99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