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721號
債 權 人 晨景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振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振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40,915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列明積欠租金之月份、每月租金、積欠其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總金額等)【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三、000389號催告函之「回執」。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