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029號
債 權 人 佑潤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碧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宥平、林峯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若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
㈠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影本。
㈡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系爭借據未約定自何年月日開始分期還款)。
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表明系爭本票共21張之提示日(
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
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