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029號
債 權 人 佑潤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碧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宥平、林峯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件究係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若係請求返還借款,應提出:㈠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㈡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系爭借據未約定自何年月日開始分期還款)。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若係請求給付票款,債權人應表明系爭本票共21張之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