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255號
債 權 人 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015,523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請提出完整之「運送貨物與應收帳款明細表」,
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運送日期、收受貨物人受領貨物日期
、運費金額、債務人已給付金額、未給付金額、總金額
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上開明細表所載運送貨物經收受貨物人簽章確認已受領系爭貨物之簽收證明書影本。
五、請提出與上開明細表所載內容及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
票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