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373號
債 權 人 橫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淨水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淨水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收系爭貨物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