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473號
債 權 人 丞恩國際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裴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峯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峯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黃「峯」榮)。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88,902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四、已終止兩造間加盟店合約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終止函後,「仍違約經營與【圭記】忠貞店蔬果業務相同之蔬果業務店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