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477號
債 權 人 德群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加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信美護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天信美護工程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郭豊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請更正債務人為「郭豊智即天信美護工程企業社」。
二、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15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