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478號
債 權 人 永茂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76,357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清除廢棄物之地點、約定計費方式、數量、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五、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1年3月12日起算之依據。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