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553號
債 權 人 堃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鴻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鴻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金鴻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73,80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清除處理廢棄物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清除處理日期、項目、地點、單價、數量、計費方式、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金鴻公司簽章確認上開明細表所載內容均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