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555號
債 權 人 玉釩食品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官惠真即新創客家美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新創客家美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官惠真廉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發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上開發票及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債權人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