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74號
債 權 人 鑫威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麥宏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列鑫威利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報價單影本。
三、請提出系爭冷氣機安裝完成後,經債務人簽章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書面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明冷氣機型號、安裝費、金額、總金額等之請款單暨發票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