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954號
債 權 人 謙和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敖玉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謙和會計師事務所之最新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債務人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25,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請求金額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位、金額、未稅?含稅?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所依據之「79年版台北市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會員收取酬金標準」之收費金額,同時檢附足資認定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併請寄至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