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415號
債 權 人 千勝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益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益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載明工程項目、單價、各期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信益公司簽章確認系爭第三期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系爭工程所載工程項目」經債務人信益公司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與系爭工程契約暨發票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影本。
七、請具狀敘明債務人信益公司扣除部分估驗款204,750元之原因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信益公司給予債權人扣除估驗款之依據文件影本。
八、請具狀敘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上開扣除部分估驗款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其法律依據為何?係依據兩造簽署之系爭工程何條項款?
九、請提出聲請狀所附之催告函經債務人信益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