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852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盛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盛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聲請狀「證一」完整之運輸協議書,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