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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114號
債  權  人  京暘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群 
非訟代理人  陳伯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許明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許明郎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亦未敘明債權人依兩造簽署之貸款委託代辦契約同意書第七條,債權人代債務人申請貸款之銀行名稱及其經濟部公示查詢基本資料,並應提出該銀行核准債務人貸款之蓋用銀行大小章或印信之通知書,復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1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及其依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惟債權人提出之二胎-委對保注意事項,係提供不特定之任何人申請二胎貸款之例稿,不足以證明債權人已代為申辦貸款完成,不符合請求報酬之要件。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