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382號
債 權 人 鼎越電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宜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RYAN(萊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
三、請提出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RYAN(萊恩)護照、居留證影本,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88,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項目、每月應繳租金金額或分期付款價金、積欠租金或價金年月份之起迄日、已付期數暨金額、未付付期數暨金額、總金額等。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