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汎揚門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敏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增列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向債權人購買含安裝玄關門之契約書或類此書面影本。
四、請提出系爭玄關門安裝成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五、請提出與上開契約書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等影本。
六、請具狀敘明債務購買並安裝玄關門,兩造約定總價若干
?已付若干金額?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