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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465號
債  權  人  汎揚門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敏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增列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向債權人購買含安裝玄關門之契約書或類此書面、系爭玄關門安裝成日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亦未提出與上開契約書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復未敘明債務購買並安裝玄關門,兩造約定總價若干?已付若干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