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591號
債 權 人 賴福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正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借貸期間自民國106年9月12日起六年,迄民國112年9月11日始告屆滿,且無加速條款之約定,尚未屆滿清償期,是債務人於清償期未屆至前尚享有期限利益,則債權人請求清償尚未屆清償期之借款,顯與前開規定有違,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