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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6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沅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沅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廖文欣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2日107年度司執字第6316號之「完整」薪資扣押命令及該薪資扣押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復未提出第三人林志堅自111年1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存證號碼000994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