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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636號
債  權  人  笠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英橋典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為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即尾款?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未提出英橋典匠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暨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或協議書及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亦未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暨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及與發票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或協議書及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亦未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暨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其補正之釋明文件顯未完足。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