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73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柏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焯堂、劉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鴻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焯堂、劉燕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