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832號
債 權 人 彭雲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慎診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中慎診所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50,5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積欠清潔費期間起訖、計酬方式、計算明細表、金額、總金額等】、具狀敘明:本件債務人究係彭雲煊個人?亦或係開立發票之蒂樺實業有限公司?亦即清潔合約究係存在於中慎診所與彭雲煊間?或與蒂樺實業有限公司間?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