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921號
債 權 人 世和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原債權人利威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公司有勞務費用債權新台幣(下同)598,500元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債權570,000元+稅款28,500元=598,500元)。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