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078號
債 權 人 盛楊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科強等八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科強、蔡俐佳、吳依容、蔡政育、林婷妤、呂偉哲、廖韋杰、吳承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分別釋明三筆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分別提出聲明一、二請求賠償盜賣手機之金額明細表三份【載明盜賣手機之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