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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127號
債  權  人  正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遠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鐵機械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陳鼎成已死亡,債權人未提出龍鐵機械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龍鐵機械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送達之住居所,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028,580元如何計算而來?並應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暨發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已催告債務人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