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640號
債 權 人 賴福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利息)新台幣1,945,35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如帳務查詢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各月份計算所得利息、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