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51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賀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賀盟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三、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其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