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890號
債 權 人 承美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秋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註明兩造,尤其是債務人已簽章同意,系爭機器之維修已驗收合格)。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四、系爭機器維修、更新驗收合格後,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