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40號
債 權 人 金正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百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克達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克達實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14,860元如何計算而來?
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