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保險字第9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表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47,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