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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鼎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雅穗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敘明發票人究為鼎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或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行?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