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中段、第2條第2項規定,由證券發行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