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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黃尚峯 
再審被告    張晏粽 
            新員林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確定判決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對外宣示時即已確定,而該判決書正本於112年6月2日送達再審原告收受,再審原告於112年6月21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民事再審之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可稽(本院卷第7頁),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再審原告雖於公傷假期間領有全額薪資,惟其工作內容需相當專業能力方能勝任,再審原告請假期間之工作業務均仰賴同事協助完成,故前開薪資為再審原告因人情世故上受領之利益,與本件過失傷害之事實不具因果關係,自不符合民法第216-1條損益相抵之要件,原確定判決逕認上開事實適用民法第216-1條規定,顯有違誤。又再審原告於公傷假期滿後,復因回院復健之需求,申請特休33小時,固於上開請假時間亦領有完整薪資,惟再審原告原得於年末將上開特休時數用於申請加班費,卻因本件事故所受傷害需請假復健,造成不休假加班費之損失,原審未查,實已背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之規定。是原確定判決有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錯誤之再審事由,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並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應連帶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81,916元,及再審被告張晏粽自109年7月22日起、再審被告新員林石化有限公司自109年12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惟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或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情形在內。次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查再審原告薪資損失部分,原確定判決係參酌於本件第一審審理時,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再審原告所任職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而該機關函覆略以:原審原告於發生本件事故受傷後,自109年2月18日起至109年6月12日止,核給公傷假116日,期間內依規定全額給薪,並代扣繳公務人員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等費用;亦於前審準備程序中,經再審原告自陳受傷及復健之請假期間均有領取薪水等情,認定再審原告既於上開期間均領有全額薪資,未有何薪資遭扣減或領取薪資數額減少之情事,自無因傷請假而受有薪資損失,此業據原確定判決於理由中已詳為說明(見原確定判決第6頁第11行至第25行),尚無不合。
 ㈢再審原告雖執前詞主張本件具有再審事由等語,然觀其再審理由,可知其於原確定判決之一、二審訴訟程序中均已提出主張(詳參卷內資料),而關於「交通事故受傷休養期間仍受領原有薪資者,能否請求請假期間之薪資損失」一事,實務上本有不同見解(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法律問題之討論意見),是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所採法律見解與其不同即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核無再審原告所述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仍執前詞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指摘原確定判決不當並求予廢棄改判,顯無理由。爰依同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劉哲嘉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