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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徐詩茹 
相  對  人  茂園和漢美食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二十行關於「112年4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4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