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郁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