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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思閒 
相  對  人  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上開條文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而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復有明定。另按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聲請人,欲聲請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上午11時開庭錄影錄音光碟,以維調解程序之法律權益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已於民國112年5月25日經本院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而改分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6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續行審理中,先予敘明。又勞動調解程序尚非屬法院內開庭之程序,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勞動調解程序之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