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福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寶娥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8,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