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今日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精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