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縮部分:原告於二審減縮聲明為請求712,504元,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減縮部分視為撤回,故減縮部分之裁判費1,320元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計算式:13,050-11,730=1,320
二、第一審確定部分:被告敗訴部分因未上訴而先行確定,依本院判決主文所示,由被告負擔5,5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12,979+3,000)x35%=5,593
三、第一審廢棄部分:依高院判決所示,由被告負擔9,294元。
計算式:(12,979+3,000-5,593)x712,504/796,194=9,294
四、第一審應由原告負擔1,092元。
計算式:12,979+3,000-5,593-9,294=1,092
五、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依高院判決所示,由被告負擔11,730元。
計算式:13,050-1,320=11,730
六、小結:
1、原告:已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1,676元,已逾其應負擔之費用,故原告毋庸再向本院繳納。
計算式:6,666+660+4,350=11,676
2、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53元。
計算式:12,979+3,000+13,050-11,676=17,353